专题专栏
一文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发布日期:2025-10-17

2444f43c5791333c7134787f95351f4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垄断行为种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营者定义等内容。明确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


什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有何变化?

▲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

▲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有何变化?

▲增加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有何变化?

▲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

▲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 通知要求。

▲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有何变化?

▲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规定了约谈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进入有关场所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被调查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法律责任


有何变化?

▲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的负责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将载入信用记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给予信用惩戒;明确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来源: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23 版权所有 昆明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滇ICP备13001455号-4   滇公网安备53010302001369号
    技术支持:奥远科技